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推广工作的部署,常山县民宗局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推广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双随机”抽查是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法[2015]58号)文件精神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推广工作的部署,县民宗局及时修订完善了责任清单《关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中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方式上,明确把“双随机一公开”作为重要方式,为我局下一步编制“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具体要求是: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随机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且将随机抽查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二)抽查面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其他需要抽查的事项。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三)县民宗局根据需要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对象和执法监督检查人员都是由“双随机”抽查产生。县民宗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四)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县民宗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二、明确了“双随机”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管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依据省民宗委、市民宗局权力清单,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备案、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开展“双随机”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双随机”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的明确,为下一步编制“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机制中的“两库一清单”提供了依据。
三、明确了“双随机”监督检结果的处理和追责
(一)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县民宗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民宗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是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是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是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是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结果的追责:行使民族宗教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二是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是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是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五是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六是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七是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八是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九是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是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一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二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十三是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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