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根据XX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关于开展行政强制法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具体要求,我局对照检查内容,认真总结了20XX年以来《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了自查,现将我局开展《行政强制法》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颁布后,我局及时成立了组织,下发文件进行了前期学习、培训等准备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行政强制法》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具有重大影响。行政强制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经常运用的执法手段之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是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建设法治工商的必然要求。
二、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
我局在具体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时,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工商局的总体安排,结合实际,通过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审批流程,规范案件核审程序,完善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等途径,全面完善涉及行政强制的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强制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一是加强学习,切实增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自觉性。各执法单位将《行政强制法》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局(所)务会议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通过召开执法人员座谈会、开展网上学法、法治小组学法、组织理论研究小组等多种形式组织一线执法干部集中学习69余次,全面学习了《行政强制法》全文及释义,深刻领会了《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充分认识到《行政强制法》对工商行政执法产生的影响和提出的新要求。
二是加强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我局今年已举办《行政强制法》专题培训10余次,并把学习作为全市工商系统新进公务员初任培训、工商所长培训、执法干部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之一。除参加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工商局及市局举办的《行政强制法》专题培训外,各基层工商所、队均结合各自实际,通过以案说法、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等形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了专题培训,广大执法干部准确把握行政强制的法律适用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正确实施强制措施,适应了《行政强制法》提出的新要求。
三是加强宣传,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局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全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以法律进机关、进企业等活动为载体,采用多种形式,将宣传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利用“3.15”、“12.4”、江淮普法行等节日,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散发各类宣传材料5000余份,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主动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完善工作机制,保障《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准确、规范和高效。
一是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我局目前共有832名公务员,其中824名人员取得了执法资格,领取了执法资格证,切实做到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并明确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工商所及执法局都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没有委托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此外,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行政强制行为由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二是全面梳理涉及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针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全面梳理,把梳理涉及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通过OA下发《现有工商强制措施法规目录》,供执法人员学习。
三是完善行政强制相关的执法制度。对执法制度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及时培训执法人员学习新制定和修改了14种与行政强制相关法律格式文书,确保《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陈述申辩制度、先行催告制度等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得到有效落实。
四、强化执法监督,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有效。
一是在日常执法监管中严格行政强制审批手续。我局通过强化程序意识,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严格行政强制审批手续。对执法过程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除非情况紧急并确有需要,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确需当场实施的,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查封、扣押要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如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是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我局通过通过案件核审、复核、听证、复议诉讼、执法检查等途径,全方位加大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规范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滥用行政强制权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今年以来通过每季度的行政处罚“四看”统计分析,对所有涉及强制措施的案件重点进行检查,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对行政强制类案件进行评估,以查代训,寻找差距。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通过健全行政强制审批流程,严格行政强制审批手续。通过案件核审、复核、听证、复议诉讼、专项执法检查等途径,全方位加大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行政处罚案件中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没有写明违法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二是对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没收的物品处置问题。在执法中对一部分涉案物品(侵权物品、过期食品等)没收后,因部分物品尚有使用价值,不能及时处置,涉及鉴定、评估、拍卖处置,处置较为复杂,占用了有效的执法资源。
三是查封、扣押中检测、检疫或技术鉴定时间问题。《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因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在实际执法中查封、扣押延长的期限不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而后能否转化为扣押。
20XX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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