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根据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x财发【20xx】146号)要求,对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号)文件等规定,我局对本单位融资贷款情况进行了深入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没有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的行为;
二、没有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企业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三、本单位作为政府融资平台,承担土地收储项目的融资贷款业务,没有干预其他融资平台公司日常经营和市场化融资行为;没有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其他融资平台公司;没有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没有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四、没有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没有参与ppp项目的行为。
五、我局的土地收储项目贷款均为20xx年以前实施,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xx〕8号)后,我局未进行融资贷款行为。
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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